近日,日照市政府通过了《日照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并于11月1日起施行。规定中写到,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建成后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对开发单位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不满的话,可以向城管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据了解,《规定》适用于日照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
其中要求了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定》所称的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居住小区应当进行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设施。具体而言,包括社区配套用房(含社区居委会、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幼儿园、警务室、卫生服务站、托老所、便民菜市场用房等。
同时,规定了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方,当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确定居住小区需要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后,将配建要求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之一进行明确。社区配套用房、幼儿园、警务室、卫生服务站、托老所、便民菜市场等用房,在进行土地出让时作为招拍挂的前置条件,其建设成本、土地成本等相关费用在土地招拍挂条件中计入起始价,即政府通过减少土地出让收益的方式进行投资。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书中明确需要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及规模等,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
另外,对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的权属进行了确定。《规定》的适用范围为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零星住宅等。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是社区配套用房、幼儿园、警务室、卫生服务站、托老所、便民菜市场等用房的产权接收单位。上述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无偿向接收单位进行移交,由接收单位负责安排使用和运营管理,并不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其他居住小区内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公厕及业主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公共建筑,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交付时间等,并书面告知购房人。业主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完成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管理使用单位擅自变更其使用性质的,可以向城管执法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