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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正式实施
来源:日照黄页网房产频道 发布时间:2014-11-22 9:04:26 阅读:1625
    《日照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正式印发通知,请各区县住建局、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范围内批准预售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新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的新建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负责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日照监管分局(以下简称日照银监分局)负责监督银行机构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工作的合规性。  

第四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止。  

第五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总额参照建设项目综合造价情况以及该项目的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总额的1.2倍。  

第六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必须用于购买本工程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款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开发项目贷款(包括项目贷款、住房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额度最大的银行机构作为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并与市房管局、监管银行共同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第八条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提供预售项目的监管协议。  

取得预售许可后,监管协议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并在售楼场所公示。  

第九条 开发企业应按照基础完工、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  

第十条 符合资金使用节点条件的,开发企业可向市房管局分别申请支取不超过监管资金总额的30%、30%、35%、5%的款项,用于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应按照一个预售许可项目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  

建设项目一经预售,开发企业不得变更监管银行。  

第十二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收存的定金,应在网上签约后2个工作日内存入监管账户。

第十三条 购房人申请贷款的,开发企业应当提供监管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银行应当将个人住房贷款直接发放至监管账户。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到达相应节点后,开发企业使用监管资金的,应向市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基础完工,提交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二)主体结构封顶,提交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三)竣工验收,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第十五条 市房管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用款申请的审核工作。符合拨付条件的,向监管银行出具拨款通知书;不符合拨付条件的,应当向开发企业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不予拨付通知书。  

对市房管局不予拨付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有异议的,开发企业可向市住建委提出复审。

第十六条 监管银行收到市房管局拨款通知后,应当按照监管协议约定的方式于当日拨付相关款项。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资金支付给项目工程建设相关单位。  

第十七条 入账资金达到预售资金监管总额前,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开发企业可持市房管局出具的网签合同注销证明等资料向监管银行申请退回相应购房款,监管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拨付。入账资金超出预售资金监管总额后,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由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  

第十八条 监管银行应当按照监管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及时将监管账户的收支情况提供给市房管局。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办理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后,该相关建设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自动解除。  

第二十条 市房管局应当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房管局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规定将定金或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的;  

(二)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提供虚假资料逃避监管的。  

整改期间暂停拨付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暂停商品房网上销售。  

第二十二条 开发企业违规支出资金的,监管银行不得向其销售支票并收回已售支票。

第二十三条 监管银行未按监管协议约定拨付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市房管局可按协议约定终止其监管银行资格,并将相关情况通报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日照银监分局。

第二十四条 监管工作人员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莒县、五莲县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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