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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出台12项楼市新政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来源:日照黄页网房产频道 发布时间:2015-7-16 17:34:23 阅读:1347

7月8日日照市政府印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了包括调整部分收费政策、优化住房供应套型结构、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调整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调整营业税起征年限等12个方面的措施,旨在进一步加强住房及用地供应分类管理,合理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规模、结构,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调整部分收费政策,涉及三个方面:

1、调整建设工程部分收费标准(有效期暂定一年)。包括:墙改基金收50%缓50%;免收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中小学配套费、社区配套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减半收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技术服务费、建设工程规划技术服务费减半收取;新、改、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设计图纸审核费减半收取;新、改、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质量及竣工验收检测费一、二类取消加收25%;新建多层、高层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下调9元/平方米。

2、调整土地房屋登记颁证环节有关收费标准(有效期暂定一年)。包括:土地权属调查费减半收取;开具无房证明的,房屋档案查询费免收;在建工程抵押的,测绘费减半收取,抵押手续费以实际贷款额度为基准收取;商品房分户、抵押的,测绘费免收;与主房一并登记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房屋登记费免收。

3、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包括:取消新增建设用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卫生押金;取消雷击风险评估费。

《意见》提出,加快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因地制宜确定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各类棚户区改造应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加强实物分类管理。加强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编制。按照稳定市场的原则,合理确定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规模;按照市场供求情况,合理确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年度任务所需用地应保尽保。

《意见》明确,强化住房用地供应管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控制好住房用地供应的规模、布局和节奏,将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明确上市时间,定期分批推出,稳定、均衡供应住房用地。进一步采取措施,灵活确定地块面积、组合不同用途和面积地块搭配供应。综合运用多种供地方式,完善招拍挂手段,减少流标流拍,避免异常高价地,稳定市场预期。

《意见》还提出,优化住房供应套型结构。立足市场实际需求,科学把握住房供应套型结构,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以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的区县,可以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定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促进其它产业投资。多渠道筹措保障性房源。将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

    《意见》还明确,完善配套土地政策和用地手续。将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用地转变用途、调整规划建设条件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应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更改土地出让合同。对购买在建、已建成商品住房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要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明确土地分摊、地价款核算等事项。改变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的宗地用途,或整体购买在建、已建成商品住房项目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应重新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核发划拨用地决定。

《意见》指出,继续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意见》还明确,调整营业税起征年限。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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