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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归谁”?有新规了
来源:日照黄页网资讯频道 发布时间:2015-11-7 16:00:20 阅读:1594

11月1日,日照市委副书记、市长刘星泰签署第99号日照市人民政府令,发布《日照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以此规范居住小区幼儿园、社区服务站、警务室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依法维护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

【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需无偿移交政府接收】

根据规定,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标准,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小区幼儿园、社区配套用房(含社区居委会、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警务室、便民菜市场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归政府所有的其他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无偿向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进行移交接收,由接收单位负责安排使用和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接收单位指定的单位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房屋登记机构直接将房屋登记在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指定的单位名下。接收单位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日照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移交协议》,并按照规定及时接收配套设施,做好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不得拒绝接收配套设施。

【小区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建筑归业主所有】

第三章《归属与移交》第十八条规定:接收单位接收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告知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到场,公共服务设施功能设置、设施配置与运营管理等由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指导:

(一)幼儿园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社区配套用房(含社区居委会、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由市民政部门负责;

(三)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警务室由市公安部门负责;

(五)便民菜市场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根据规定,村居改为社区的,在安置小区内按照规划由本村居投资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产权归本社区,不进行产权移交。

居住小区内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公厕及业主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公共建筑,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开发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超市、商店等公共服务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条件投资统一建设,其产权归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买受人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应当纳入居住小区物业管理。

【小区公共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监督管理规定,产权依法属于接收单位所有的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完成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擅自变更使用性质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各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不按照本规定履行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居住小区建设项目,按照土地出让时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权属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办理。

按照规定建设并无偿移交社区配套用房(含社区居委会、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的开发建设单位,本居住小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社区用房部分。

莒县、五莲县的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权、移交和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区政府(管委)应当制定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接收、使用、管理办法。

据了解,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

直播日照(记者于坤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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