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号政府令《日照市燃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6年3月11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注重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办法》的出台,必定对加强我市燃气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办法》起草主要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济南、淄博等城市出台的燃气管理地方性法规,共8章50条,从管理体制上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的燃气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同指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燃气管理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燃气管理部门的指导。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国际海洋城管委协助市燃气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工作可以由相关机构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办法》对燃气经营许可制度、燃气设施安检、加气站运营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国务院、省《条例》分别确立了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为了与国务院、省《条例》保持一致性,《办法》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在燃气设施安检方面,随着管道燃气的普及,管道燃气用户大幅增加,但因用户缺乏安全意识、设施老化陈旧、更新不及时、使用不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及其零配件等造成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所以,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入户检查对燃气安全显得至关重要。《办法》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和用气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单位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和用气情况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对居民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和用气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实践证明,通过入户检查可以帮助居民排除大量的安全隐患,对确保居民安全用气发挥重要作用。随着我市燃气车辆、汽车加气站数量的不断增加,加强对汽车用气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办法》规定,公安、交通运输、安监、质监、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汽车加气站及车用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明确了管理部门、汽车加气站以及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各自责任,做到三管齐下、齐抓共管。
《办法》还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设施安全评估以及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当遵守的事项作了规定。要求燃气经营者应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日照日报 通讯员 贺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