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日照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日照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宗友介绍《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基本情况。日照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森勋,副市长李峰出席发布会并讲话。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8月25日经日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9月30日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日照市人大常委会于10月1日予以公布,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之后,日照市制定的第二部实体性地方法规,也是省内市级首部物业管理条例。
《条例》共八章,八十七条,主要就前期物业管理、业主自治、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其中,在前期物业阶段,业主大会因没有达到法定条件而无法成立,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建设单位完成,入住的业主必须受到既定条款的规制,这就使入住的业主无法根据自身的意愿行使权利对物业进行管理。实践中,很多物业服务纠纷集中在前期物业服务阶段,成为物业服务矛盾的核心症结。
《条例》中建立的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制度、物业承接查验制度、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制度等,将有效防止和化解这些矛盾,也为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正常物业服务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此外,《条例》还对物业违规停水停电、公共收益管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条例》的制定出台,对于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共同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产生重要而积极的推动作用。并且,对于进一步加强日照市物业管理工作,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建设生态宜居新日照,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见习记者 邹慧) |